幼子被抱走 生母獲撫養權要不回!
2024-07-21 22:56:19神華國際
兒子剛滿月就被丈夫李某勇抱回海南老家,在深圳生活的黃麗(化名)多次和家人遠赴海南尋子,均無法要回孩子。在之后的離婚官司中,黃麗贏得了孩子的撫養權,但遭遇執行難,判決生效兩年多至今要不回孩子。因涉嫌拒不履行相關案件判決、裁定罪,今年3月9日,李某勇被深圳福田警方刑拘,當月23日被取保候審。
今年10月,李某勇被深圳福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今年11月,此案在福田區法院開庭審理。在庭審中,李某勇認罪,并請求法院判緩刑。
12月30日,黃麗收到了福田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福田區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勇拒不執行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沒有悔罪表現;李某勇自動投案,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李某勇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黃麗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目前,她尚不清楚李某勇是否會上訴。由于一直沒有孩子的下落,李某勇也拒不交待孩子具體在哪里,她非常擔心。
贏得了撫養權,但無法要回兒子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今年35歲的黃麗是浙江人,跟隨父母在深圳打拼多年,經營著一家茶莊。2014年的七夕,經朋友介紹,黃麗認識了大自己三歲的李某勇。2016年3月,黃麗和李某勇在深圳福田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17年11月5日,黃麗生下一子,取名小林(化名)。
據黃麗介紹,2017年12月7日11時許,李某勇從家中抱走小林,不知所蹤。對于夫妻倆的矛盾,黃麗的說法是,在她生子時,雙方發生矛盾;兒子剛滿月不久,李某勇又和她母親在家中發生爭執。之后,李某勇就抱走了兒子,再也聯系不上。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后來的離婚訴訟中,李某勇稱,系黃麗母親將他和兒子趕出家門,而黃麗則稱系雙方發生口角后,李某勇未與其協商就抱走孩子。
兒子被抱走后,黃麗到處找李某勇。得知兒子被李某勇抱回老家海南澄邁后,黃麗和其父親等人馬上去海南澄邁,找到了李某勇的家,但敲不開門,只得向當地婦聯、公安等求助。最后,他們雖見到了李某勇和小林,但李某勇的家人情緒激動,說話很難聽,“當場沒法抱回孩子。”黃麗說,2018年,她又先后兩次去海南澄邁尋兒,均無果。當地婦聯曾嘗試過調解,沒有效果,建議他們走司法程序。
多次索要孩子無果后,黃麗決定起訴離婚,要回孩子的撫養權。2018年12月,福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準予黃麗和李某勇離婚,李某勇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天內將小林送交黃麗撫養,且李某勇應向黃麗每月支付小林的撫養費3500元,直到小林滿18周歲為止。
福田區法院認為,經不公開聽證,家事觀察員作出的聽證報告多數意見認可由黃麗撫養小林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考慮到雙方在深圳均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李某勇將兒子送至海南老家交由其親屬代為撫養,成為事實上的“留守兒童”,極其不妥,且婚生子尚不滿2周歲,由母親黃麗撫養更利于其健康成長。
李某勇不滿上述判決,提出上訴。據二審判決書,李某勇稱,他和黃麗的婚姻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2019年6月,深圳中院駁回了李某勇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原判。黃麗說,獲得兒子的撫養權后,她又先后兩次帶著判決書去海南澄邁,仍然是“碰壁”。
2019年7月,黃麗向福田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兒子的撫養權,并獲得法院立案,但隨后陷入執行難的困境之中。2020年9月,福田區法院執行局雷姓工作人員曾回復黃麗表示,該執行案件的材料已按地址郵寄了三次,均未被簽收,都退了回來。目前,法院也在努力尋找李某勇。
2020年11月,福田區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顯示,李某勇因涉嫌拒不履行相關案件判決、裁定罪,已被法院移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此外,李某勇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且限制高消費。
此后,福田警方立案偵查,并于2021年3月將李某勇抓獲歸案。福田區檢察院審查后對李某勇做出不批準逮捕決定,警方依法對李某勇辦理取保候審。
黃麗說,今年7月,她和一位辦案民警取得了聯系,對方表示,李某勇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案,警方會繼續偵辦,追究其刑責。至于如何要回孩子,是法院的執行問題,應該去聯系福田區法院。
前夫拒不執行被認定“情節嚴重”,一審判1年
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今年10月,福田區檢察院對李某勇提起公訴。起訴書顯示,福田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2月 27日,福田區法院受理李某勇與黃麗離婚糾紛一案, 后經福田區法院判決二人離婚,黃麗與李某勇生有的婚生子由黃麗撫養。因李某勇不服法院判決,并以黃麗不能照顧兒子為由,無視法院判決將兒子到海南澄邁縣老家自行撫養。2020年7月,黃麗向福田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曾多次到李某勇老家尋找李某勇及孩子未果,未能強制執行。在此期間,李某勇用失聯、離開常住地等方式逃避法院判決和強制執行。2021年 3月9日,李某勇到海南澄邁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投案自首,李某勇到案后主動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福田區檢察院認為,李某勇無視國家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勇系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李某勇拘役五個月,符合條件可以適用緩刑。
今年11月,此案在福田區法院開庭審理。據黃麗透露,在庭審中,李某勇認罪,請求法院判緩刑。對于孩子的下落,李某勇稱,孩子在其海南老家生活。
一審判決書顯示,庭審中,李某勇拒不交待兒子的下落,并表示不會把兒子歸還給黃麗。李某勇的辯護人表示,李某勇系自首,且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李某勇不履行判決義務,雖然客觀上妨害了司法,但其主觀上惡性小。綜上,請求對李某勇適用緩刑。
福田區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勇提交的證據、證人黃麗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能夠證實李某勇長期與婚生子共同生活,有能力執行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其接到執行文書等材料后采取失聯、離開常住地等方式逃避、阻礙強制執行,拒不配合將婚生子交由撫養權人撫養,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經多次調解,李某勇仍拒不交還婚生子。綜上,該院認為,李某勇的行為屬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
對于李紹勇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福田區法院表示,經查,案涉民事判決書已于2019年6月19日生效,生效時間長達兩年有余,執行干警雖多次開展執行工作,但被告人采取失聯、離開常住地等手段導致判決至今無法執行,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的權威性、司法活動的嚴肅性,應當認定被告人拒不執行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
福田區法院還表示,根據相關規定,“認罰”應當重點考察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李某勇歸案后,始終拒絕將婚生子交還黃某某,且拒不供述婚生子的具體下落,其不法行為仍處于繼續狀態,沒有悔罪表現,故不予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案李某勇的拒執行為具有特殊性,故在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時,應當予以綜合考量:1、人民法院的所有判決書、裁定書等均是在前期大量的司法活動的基礎上作出的,它包含著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如果在此基礎上作出的裁判文書得不到有效執行,必然是對有限而寶貴的司法資源的浪費。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是法律嚴肅性的重要體現和保證,其拒絕交還行為損害了司法活動的權威性、嚴肅性。只有保證生效判決、裁定得到切實執行,方可達到維護社會和法律秩序,維護公平與正義的目的。2、李某勇拒絕交還的行為導致婚生子至今未辦理戶籍登記,也造成了“母愛缺席”問題,不利于婚生子的身心健康。
此外,李某勇自動投案,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福田區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勇無視國家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李某勇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據黃麗透露,在庭審中,李某勇的兩個姐姐有前來旁聽,法官曾做對方的思想工作,想讓雙方溝通下,但李某勇的兩個姐姐拒絕與黃麗見面溝通。
“孩子快4歲了,從滿月到現在,我都沒怎么見過。”黃麗表示,孩子沒有上戶口,再不找回,會影響其上學。她更擔心李某勇如果被判刑后,仍不歸還孩子,也擔心法院無法強制執行其對兒子的撫養權。
澎湃新聞記者 陳緒厚 實習生 張瑤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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